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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心血管健康网> 文章

诊断标准

不稳定型心绞痛

2014年01月17日 15:12:33

不稳定型心绞痛-诊断标准

 

Ⅰ类建议:

(1)在到达急诊室后10分钟内,对所有胸部不适或其他提示有ACS症状的患者,应该尽快完成12导联心电图检查;如果最初的心电图不能诊断,但患者仍有症状和临床高度怀疑ACS,每间隔15~30分钟行连续心电图检查(证据级别:B)。

 

(2)对所有怀疑ACS的患者应该测定心肌标志物,肌钙蛋白是首选;若发作6小时内心肌标志物阴性,应该在症状发作后8~12小时内重复测定生物标志物(证据级别:B)。

 

Ⅱa类建议:

(1)运用危险分层模型,如TIMI、GRACE或PURSUIT危险评分,对帮助疑诊ACS的患者确定治疗方案选项是有益的(证据级别:B)。

 

(2)作为一个心肌梗死范围大小和坏死程度的指标,每间隔6~8小时重复测定阳性的心肌标志物,连续2~3次或直到其水平到达峰值是合理的(证据级别:B)。

 

(3) 初始心电图未能诊断的患者, 追加V7~V9导联心电图以排除左回旋支闭塞导致的心肌梗死是适当的(证据级别:B)。

 

(4)对初始心电图未能诊断的患者,使用持续12导联心电图监测或连续的12导联的心电记录是合理的(证据级别:B)。

 

Ⅱb类建议

补充评估疑诊为ACS的患者的总体危险时,应考虑测定脑钠肽(BNP)或N末端脑钠肽(证据级别:B)。

 

Ⅲ类建议

对疑诊为ACS的患者,总肌酸激酶(CK)(无CK-MB),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,丙氨酸转氨酶,-羟丁酸脱氢酶和(或)乳酸脱氢酶,不应作为心肌损伤检测的初始试验(证据级别:C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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